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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专题问题(之二)

发表日期:2022年3月10日   文章来源:《离婚自助一本通》    作者:王秀全、郭万华
 

第八问: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离婚时由谁抚养?

典型案例

因我先生与婚外异性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我准备到法院起诉离婚,我想问一下,不满两周岁的孩子的抚养权,法院一般会判归谁行使?

《民法典》1084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在你没有不宜行使孩子抚养权的特定情形下,法院一般会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归你来行使。

第九问:两周岁以下的孩子能否协议由父亲抚养?

典型案例

我和妻子正在办理离婚,我们的孩子才一岁半。现在我跟妻子达成协议,我在财产方面做出让步,妻子则放弃孩子的抚养权。请问,我们签订这样的协议是有效的吗?我的妻子会不会在分得较多财产后再来跟我争孩子的抚养权?

你们的协议是有效的。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而你对孩子的抚养权一旦确定,如果你的妻子再想取得抚养权,则需要法定事由的出现才可以。因此,你可以通过与妻子达成协议而取得两周岁以下孩子的抚养权。

第十问:再婚是否是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理由?

典型案例

我和前夫两年前离婚,因为我的经济条件没有他好,所以孩子判给了他。现在我的前夫准备再婚,而且对方是初婚。所以我担心他再婚后不能很好的照料孩子,况且他还很可能有第二个孩子,到时能给我们的孩子的关心更少。请问我能以前夫再婚为理由请求法院将孩子改判给我吗?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再婚并不是变更抚养权的法定事由,但是,如果你的前夫因为再婚而产生了上述的变更抚养权的法定事由,则你可以向人民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

第十一问:父母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非婚生子女应由哪一方抚养?

典型案例

我和前男友通过网络认识、相恋并同居,同居期间我们共同生育了一个孩子。现在我们因为性格不合想要分手,但是在孩子的抚养权上无法达成一致,请问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法律有哪些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的问题,因其子女的年龄和智力状况不同,采取的解决办法也略有不同。

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哪一方抚养,首先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请求人民法院解决。人民法院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子女为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时,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必须要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没有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具体数额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当地生活水平和双方的负担能力来确定。

第十二问:中止探望权的事由?

典型案例

两年前我跟前夫离婚,原因是他有赌博的恶习。我们离婚时,法院把孩子的抚养权判给了我,孩子的爸爸享有探望权。但是我发现前夫不仅自己恶习难改,还教我们只有8岁的儿子打牌。我担心这样下去前夫会把儿子也带坏。请问我能请求法院禁止前夫探望儿子吗?

婚姻法将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概括地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即探望给子女的身心造成损害。根据司法实践,其情形主要有:

探望权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方及其他负担抚养、教育之责的法定监护人提出中止探望权请求的,应当举证证明出现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法定中止事由。
    因此,你可以根据事实收集有关证据并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你的前夫是否有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的情形依法作出裁判。

第十三问:哪些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典型案例

女儿离婚后,外孙一直由我帮忙照顾。但是我发现孩子的爸爸在探望孩子的时候,经常对着孩子说一些我女儿的坏话,挑拨孩子和我女儿的关系。请问,如果向法院提出中止孩子爸爸的探望权的话,都能由哪些人提出呢?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下列人员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其探望的权利:(1) 未成年子女;(2) 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3) 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

第十四问:前夫再婚,我是否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典型案例

我和丈夫离婚后,孩子由男方抚养,我可以去探望孩子。我前夫再婚后,便以种种借口阻止我行使探望孩子的权利。请问我前夫再婚后我是否还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我该怎么办?

对子女的探望权是父母均享有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另根据民法典》1086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根据上述规定,探望权并不因你前夫的再婚而消失。所以,你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你的前夫立即停止阻止探望的行为,并为你行使探望权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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