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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的子女抚养费

发表日期:2024年6月24日   文章来源:《身边的婚姻法律顾问》    作者:王秀全、郭万华
 

       一、什么是子女抚养费

子女抚养费是指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都有权向其父母领取合理必要的生活资助,直至其达到法律规定的停止支付的条件时止,抚养费具体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

二、子女抚养费的数额

依据《民法典》第1085条第1款的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目前诉讼离婚中,各地法院一般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抚养费的数额。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2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在不同的案件中,被抚养人的实际消费不同,被抚养人所处的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也不一致,从而造成不同案件法院判决孩子的抚养费数额差距悬殊。在北京地区,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大多会控制在1000—5000元之间。在笔者所承办的一起抚养权案件中,法院考虑到孩子患有癫痫病尚未完全康复,需要进行长期治疗和定期检查,必然会产生额外的医疗费用,另外法院还考虑到孩子的国籍为外籍,按照北京市的收费标准,被抚养人在北京接受教育所支付的费用将高于中国籍学生,同时法院认为未抚养子女一方的受教育背景和工作经历完全

有能力承担起对孩子的抚养义务。最终法院判决未抚养子女一方每月承担5000元抚养费至孩子满十八周岁止。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判的一起离婚案件中,法院考虑到男方上一年度收入高达180万元的事实,结合男方在案件中的过错程度,判令子女抚养权由女方行使,男方每月支付2万元的抚养费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男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协议离婚过程中,如果一方收入较高,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自愿每月承担巨额(如数万元及以上)抚养费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因其系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所达成的“意思自治”,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该协议在双方签字并经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后,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三、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期限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如果被抚养子女系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可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不再支付抚养费。对于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应当给予合法保护。立法本着成年子女能自力更生的精神,对于子女上大学的费用,原则上不予支持,但抚养人同意支付的除外。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主要是指以下情形:①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②尚在校就读的,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1条的规定,尚在校就读指的是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③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四、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方式

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0条的规定,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按照上述司法解释,抚养费的支付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即一次性给付和定期给付。

①一次性给付

一次性支付主要是指行使子女抚养权的一方,按照年固定的抚养费金额乘以被抚养人需要抚养年限,由履行义务方一次性支付完毕。

在诉讼离婚中,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尤其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存在一定的风险,很多行使抚养权的一方在得到款项后,往往会基于增值、营利等目的,将本应用于抚养、教育孩子的费用,挪用于炒股、购买理财产品等,给该部分专款专用的资金带来巨大的风险,并不利于孩子将来的成长。现实生活中,因抚养义务人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后,行使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往往会怠于履行协助对方探视之义务,对子女的心理健康也是一种损害。

②定期给付

定期给付是指未抚养子女的一方,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或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所确定的期限、金额给付。常见的定期给付有按月支付、按季度支付、按年支付。大多数离婚案件中选择的是按月支付,尤其是履行义务方有固定工作、固定收入的工薪阶层。如果说给付义务方属于收入不稳定的阶层,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季度支付或年度支付。

五、子女抚养费的变更

抚养费的变更主要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常为以下几种:①原定的(包括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及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确定的)抚养费数额已不能满足被抚养人正常的实际需要,无法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②子女因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已超过原定数额的;③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出现特定的原因无法支付原定数额的抚养费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减少或免除支付的请求,申请减少或免除支付的原因如下:①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②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③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分或全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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