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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诉讼费用及立案后案件追踪

发表日期:2022年7月12日   文章来源:《离婚自助一本通》   
 
    【导引案例】


    我和周某感情不和,准备到法院起诉离婚。请问,诉讼费用是由我来支付吗?但是由于我和周某已经分居一年,且周某从来不承担家庭的日常支出,以致我的经济状况非常困难,请问我能够申请法院减免我的诉讼费用吗?

【律师解答】

当事人进行离婚诉讼,应当依法交纳诉讼费用。诉讼费用包括三种,分别是(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详细规定了诉讼费用交纳范围、交纳标准、诉讼费用交纳和退还、诉讼费用的负担以及司法救助的条件。

一、离婚案件诉讼费的交纳标准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另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的,应当交纳申请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申请费: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十六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诉讼费用的交纳

法院收到当事人的立案材料后,决定立案的,会为当事人开具《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当事人需持该通知书去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专用窗口交纳诉讼费用。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银行收费后,会出具《回执单》,当事人需将银行开具的《回执单》交至法院财务室换取《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为一式三联,一份为财务室留存,一份由当事人交至开票法官处。至此,完成立案。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等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三、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一般经法院核实情况之后会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按照自动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诉讼费用的补交和退还

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如果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案件受理费。

因案件存在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五、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另据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因此,对于离婚案件,不管案件结果如何,诉讼费用的负担都是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六、司法救助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分别规定了诉讼费用免交、减交、缓交的适用情形。离婚案件当事人如果是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或者具有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离婚案件当事人如果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或者具有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离婚案件当事人如果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或者具有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人民法院准予缓交的决定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因生活困难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七、立案后的案件跟踪

当事人立案完成后,案件从立案庭转到具体审判庭,审判庭内勤将案件分配给具体承办法官,法官负责案件的审判工作。因此,当事人立案后,查询案件进展情况,可以到法院立案大厅设置的查询窗口查询或者与法院的内勤联系,查询办案法官的姓名和办公电话。需要注意,并非任何人都可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一般法院需要当事人出示身份证、律师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委托代理人代为查询的,还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当然各个法院要求的查询手续不统一,具体案件的查询事宜需要在立案时与立案法官沟通。如北京法院在立案后,法院会给原告出具“诉讼服务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北京法院APP及北京法院12368语音服务平台进行查询案件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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