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离婚律师,郭万华、王秀全律师将会为您服务!

24小时咨询热线:

13661058044(王律师)/13717982585(郭律师)

咨询留言
 
姓   名:
验证码:
 4059
电   话:
标   题:
内   容:
温馨提示:请留言时留下您的联系电话,也可直接拔打电话:13661058044(王律师)/13717982585(郭律师),咨询能更方便快捷地获得回复。
     
联系律师
 
名称:北京离婚律师
联系人:郭万华律师\王秀全律师
手机:13661058044(王律师)/13717982585(郭律师)
联系人:郭万华律师
电话:010-85852727
传真:010-85852727
Email:wangxiuquanlawyer@163.com
商务QQ:广州番禺律师532892463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万达广场9号楼10层 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
网址:www.bjlhlawyer.com
特别推荐
 
  当前位置:返回首页->婚姻问答->正文
哪些情况下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发表日期:2009年3月16日     
 

一、哪些情况下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典型案例

我与丈夫在20083月份,就因为感情不和的原因开始分居,现在我不想再维持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了,我想问一下:哪些情况下,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北京离婚律师网律师解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您所咨询的情况符合第四款的规定,应当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但需要提醒当事人注意的是:在审判实践中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主要有下列三种认定方式:

1.看是否存在法定的离婚理由。如果存在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五种具体事由,除非出现特殊情况,比如军婚的问题和女方在怀孕、妊娠期间的情形,一般会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如果不存在婚姻法规定的感情破裂的情形,除非被告方同意离婚,法院一般判决驳回起诉,不准予离婚。

2.看离婚次数。在司法实践当中,如果当事人是首次起诉离婚,除非原告方提供的证据足以认定双方的感情确实存在婚姻法规定的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或双方均同意离婚,否则法院一般不准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在一审判决不准离婚,判决生效后六个月之后原告方再次起诉时,法院就应当准予离婚。

3、看综合情况。法官在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时还会综合考虑双方婚前的感情基础、婚后及离婚时的感情现状、双方有无和好的可能性。婚姻的基础主要从结合的方式、了解程度、结婚的动机和目的来考量。婚后的感情现状主要考虑婚后感情的发展变化,离婚的具体原因等。如果说一方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第三方重婚或同居引起的离婚,应认定为感情受到了严重的伤害。如果家庭暴力的伤害后果致使受害方受到轻微伤程度以上的伤害,应认定为该因素不利于夫妻感情的发展。夫妻有无和好的可能性主要从双方对立情绪的大小、有无子女、一方有无具体的可以和好的方案和行动。

二、版权声明

本文节选于《婚姻家庭法律200问》,系北京离婚律师网原创作品,版权归北京离婚律师网所有,未经书面允许,禁止任何形式的复制、粘贴、转载,违者必究(侵权网络页面经公证后直接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或直接向法院起诉)。

 三、北京离婚律师网联系方式

网址:http://www.bjlhlawyer.com

北京离婚律师:  王秀全:13661058044  郭万华:13717982585


本站声明:
1、本站收集的理论实务文章为研究学习之用,无任何商业目的。因无法联系到著作权人,如著作权人有异议,可来电告知。本站将及时支付稿酬或立即删除或以其它方式表示歉意。
2、如需转载本站原创文章,请注明出处为北京离婚律师。
3、鉴于个案的差异及当事人对案情陈述的内容,律师对有关案件的电话、留言咨询解答仅供参考。尽量请携资料当面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