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况下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典型案例
我与丈夫在2008年3月份,就因为感情不和的原因开始分居,现在我不想再维持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了,我想问一下:哪些情况下,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北京离婚律师网律师解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您所咨询的情况符合第四款的规定,应当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但需要提醒当事人注意的是:在审判实践中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主要有下列三种认定方式:
1.看是否存在法定的离婚理由。如果存在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五种具体事由,除非出现特殊情况,比如军婚的问题和女方在怀孕、妊娠期间的情形,一般会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如果不存在婚姻法规定的感情破裂的情形,除非被告方同意离婚,法院一般判决驳回起诉,不准予离婚。
2.看离婚次数。在司法实践当中,如果当事人是首次起诉离婚,除非原告方提供的证据足以认定双方的感情确实存在婚姻法规定的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或双方均同意离婚,否则法院一般不准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在一审判决不准离婚,判决生效后六个月之后原告方再次起诉时,法院就应当准予离婚。
3、看综合情况。法官在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时还会综合考虑双方婚前的感情基础、婚后及离婚时的感情现状、双方有无和好的可能性。婚姻的基础主要从结合的方式、了解程度、结婚的动机和目的来考量。婚后的感情现状主要考虑婚后感情的发展变化,离婚的具体原因等。如果说一方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第三方重婚或同居引起的离婚,应认定为感情受到了严重的伤害。如果家庭暴力的伤害后果致使受害方受到轻微伤程度以上的伤害,应认定为该因素不利于夫妻感情的发展。夫妻有无和好的可能性主要从双方对立情绪的大小、有无子女、一方有无具体的可以和好的方案和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