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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离婚时的困难帮助?

发表日期:2009年3月7日     
 

          一、如何理解离婚时的困难帮助?

典型案例

我与丈夫结婚前,他名下有一套房产。婚后因孩子上学等原因,家庭条件较差,我在今年的六月份被公司辞退,因为经济上的原因,我们经常动手打架,我想起诉离婚,但靠婚后的财产和低保收入很难维持基本生活,如果房子判归他所有的话,我连住处都没有,我能请求法院判他给予我困难帮助吗?

 

北京离婚律师网律师解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生活困难主要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离婚时的“困难帮助”是指夫妻离婚时,一方生活有困难,经双方协商或由人民法院判决,有条件的一方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另一方适当资助的制度。困难帮助不以一方有过错为条件,这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损害赔偿的法定要件不同。一方给予另一方困难帮助是有条件和行对的,这些条件包括:(1)一方必须存在生活困难,具体是指被帮助方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如果被帮助方在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司法解释所指的生活困难。(2)另一方必须有提供帮助的能力。(3)必须是在离婚时才存在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困难帮助的问题。如果双方均未提起离婚,则不符合经济帮助的法定要件。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尽扶养义务,另一方可以适用婚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用。

您所陈述的情形符合法定的经济困难的情形,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可以向对方主张经济困难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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