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管辖的婚姻登记机关
典型案例:协议离婚可以到经常居住地的民政局办理吗?
张某强和陈某户籍地均为石家庄市桥西区,结婚后二人一直在北京市朝阳区工作。2017 年 5 月 6 日两人因家庭琐事导致感情破裂,双方均同意离婚,并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了一致,双方能否到经常居住地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律师分析
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0条的规定,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的机关应为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案例中,张某强和陈某的户籍所在地均为石家庄市桥西区,故二人应当前往石家庄市桥西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无权受理其协议离婚申请。
另外,如果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上述规定已有例外。北京市婚姻登记新规已经出台,自2015 年 12 月 1 日起,北京市居民婚姻登记可跨区办理,即一方或双方为北京市居民的结婚登记、离婚登记或者补领婚姻登记证(包括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婚姻登记),当事人可到北京市任一区域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
二、办理离婚登记所需要的材料
典型案例一:办离婚手续时,发现户口本上显示“未婚”,这可怎么办?
周某与赵某结婚后发现赵某与多名异性存在密切交往,因不堪忍受赵某的社交圈,二人决定协议离婚。到达民政局时,工作人员因二人户口本登记簿上显示“未婚”状态,而无法为二人办理登记手续,请问二人应当如何处理?
典型案例二:结婚证被撕毁,该怎么离婚?
孙某和杨某玲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无法共同生活,准备协议离婚。但在一次吵架过程中,杨某玲在一气之下将两本结婚证撕毁,请问,在无法提供结婚证的情况下,两人应当如何准备离婚登记所需要的材料?
典型案例三:离婚协议书需要当面签吗?
陈某与张某因婚后感情不和,二人协商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在家拟好了《离婚协议书》,双方签字,到达民政局后,工作人员以“《离婚协议书》的签名是否是本人签名不详”为由,要求二人重签。
律师分析
上述三个案例是当事人在办理协议离婚中的常见问题,主要涉及双方办理协议离婚时应准备的材料及注意事项。
办理离婚登记时,双方应当准备下列材料:
1. 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
注意身份证应当在有效期内,户口本婚姻状态一栏应显示“已婚”或“有配偶”字样。如未显示,需要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后方能通过协议方式办理离婚。案例一中,周某与赵某的户口簿均为“未婚”的状态,二人需将婚姻状态变更为“已婚”或“有配偶”后方可办理协议离婚。
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应到公安机关或者户籍管理机构办理户籍证明,并加盖公安机关或者户籍管理机构的印章。当事人身份证遗失的,应到公安部门或户籍管理机构补办证件或者提交临时身份证。如涉及户口迁移,当事人无法提供落户手续,无法提交户口簿的,应当提交公安部门或者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迁移证或者迁移证明。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属于集体户口,应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并需要加盖单位公章。
2. 结婚证原件
男女双方各一本结婚证,共两本。对于结婚证丢失的情况,《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民发〔2020〕116号)规定,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员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当事人应对结婚证的丢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该说明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案例二中,虽然杨某玲已经将两本结婚证撕毁,二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作出书面说明,由婚姻登记机关
根据二人的结婚登记档案等材料办理离婚登记。
3. 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56条第1款第4项规定“夫妻双方应当在离婚协议上现场签名”。
所以,如果《离婚协议书》属于双方事先拟订的,签字处尽量空置,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签署,避免出现案例三中张某与陈某到民政局进行重签的情形。
4. 个人近期免冠照片
照片应当是双方各2 张 2 寸近期半身免冠证件照片,并且应当是同一底版。
需要提醒读者注意的是:
(1)军人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除需要提供上述材料之外,还需要另行提供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同意离婚的证明。
(2)当事人所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涉及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有正规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提供的中文翻译文本。
三、办理离婚登记具体流程
由于《婚姻法》并没有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所以2015 年 12 月 8 日民政部印发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中仅规定了“即申即离”制度下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后的审查程序。《民法典》中新增了“离婚冷静期”制度,为配合“离婚冷静期”制度,2020 年 11 月 24 日民政部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民发〔2020〕116 号)调整婚登记流程。自 2021 年 1 月 1 日以后,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将按照如下流程进行:
1. 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1)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2)有效身份证件;(3)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2. 受理。婚姻登记员按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可以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
3. 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 30 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 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 30 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 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 30 日内,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5. 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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