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管辖权异议有哪些法律规定?
典型案例
我在今年的8月31日到北京市海淀区领取我丈夫起诉要求离婚的《民事起诉状》和海淀法院的出庭通知,我的户口所在地是北京市海淀区,可是我与丈夫在一年前分居后就一直居住在北京市东城区我婚前的个人房子里,我认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我能提出管辖异议吗?在什么时间提出?需要什么证据?
北京离婚律师网律师解答:
1.什么是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该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
2.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件当事人。在审判实践中,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通常是被告。(2)当事人只能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既可以对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也可以对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3)当事人只能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由受诉法院对管辖权问题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3.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方式和期限: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也应允许。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即在当事人收到应诉通知书后15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受诉法院不予审查。
4.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提交哪些证据:在本案当中,您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您的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东城区,可由您居住地的派出所或者居民(村民)委员会或物业公司出具《居住证明》加以证实。
5.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当事人就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经受诉法院审查,异议成立的,可依法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或者上诉被驳回的,受诉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当事人对管辖权问题申诉的,不影响受诉法院对该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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