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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依法促进国有企业改革顺利进行的通知

发表日期:2008年10月15日     
 

  【报讯】各市州人民政府国资委(局)、司法局,省直各厅局、行业管理办,各有关企业、律师事务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全省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会议要求,加快推进我省国有企业改革进程,充分发挥律师的职能作用,依法促进国有企业改革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律师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性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改革,既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心环节,又是加快我省“三化”进程的重大举措。省委、省政府提出,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新一轮省属国有企业的改革任务,这是关系全省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发展的重大举措。国企改革工作涉及体制、机制和制度的转移与创新,涉及国家、企业及个人利益关系的调整,包含经济、民事、行政等诸多复杂的法律关系。做好此项工作,需要准确理解和运用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正确规范和处理好各种法律关系和问题。律师是拥有法律知识与专业技能,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门人员,能够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和帮助。律师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可以为改革提供准确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有效避免法律风险,保证改革程序的规范化运行;可以协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正确履行出资人的职责,依法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处理国有资产处置中的各类法律纠纷,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可以帮助企业正确制定和实施改革方案,处理好资产重组及人员调整中的各项法律问题,并为改制后的企业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供法律服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及国有企业应当充分认识律师法律服务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的重要作用,在改革过程中高度重视律师的法律服务,充分发挥律师的职能作用,依法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充分发挥律师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的服务作用

  国有企业改革涉及各个环节,充分发挥律师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的服务作用,重点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宣传改革政策

  企业广大职工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了解改革政策,从而支持改革,参与改革,是国有企业改革顺利进行的基本保证。律师要通过专题讲座、改制培训、法律咨询和组织律师服务团等多种形式,加强政策引导和思想宣传,解疑答惑,为国有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

  (二)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的制定和改制准备工作

  1、各企业在改制中可以聘请律师参与研究、制定本企业的改制方案,做好改制文件的审查和申报工作。

  2、对资产评估、债权债务确认、资产处置、公司章程制订、公司治理结构确定、产权(股权)交易、职工安置等国有企业改制中涉及的一些重大问题,应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作为国有企业报审改革方案的重要文件,并作为审批方案的重要依据。

  3、律师在协助企业拟订改制方案过程中,应帮助企业妥善处理改制方案中所涉及的各种法律问题,协助企业确定符合法律规定和自身实际情况的最佳方案。

  4、各律师事务所应主动和企业加强联系沟通,根据企业需要和自身专长,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省国资委从出资人的利益出发,对于监管企业改制中的法律服务以及其他国有企业由于国有产权转让、出售等行为使产权发生重大变动而需要法律服务的,原则上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统一从中介机构备选库中进行选择和委托。

  (三)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的实施工作

  企业改制方案得到批准后,律师应协助企业做好以下工作:起草、审核、修改实施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文件;就具体问题的处理、改制方案的调整及时提出法律咨询意见;认真审查投资人的资格、资信状况、受让国有资产或国有股权的能力,以及提供担保的真实性、合法性;参与国有资产(股权)拍卖、招标或协议出让工作,并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处理职工劳动关系变更和社会保险接续中的法律事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企业秩序;处理改制过程中的各类纠纷,代理企业进行仲裁或诉讼活动。

  (四)协助改制后的企业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企业改制后,律师应协助新公司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企业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帮助企业把各项经营和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律师法律服务的有效开展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司法行政机关,要把律师服务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必要的组织领导及工作指导机构,制定可行的工作方案或意见,并切实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强协调和沟通,建立适应工作需要的协作机制,及时通报工作情况,共同研究解决律师法律服务中的重大事项及遇到的问题,促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律师法律服务的有机结合和协调进行。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坚持以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为服务宗旨的指导思想,把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放在重要位置抓紧抓好。要主动加强与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配合与沟通,积极搭建律师法律服务平台,拓宽律师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的渠道。要加大工作指导力度,统筹工作全局,组织律师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规范、有序、高效的法律服务。

  要加强对律师的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律师服务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水平和服务质量,同时要加强对律师执业的监督,建立律师服务国有企业改革监控机制,确保律师服务符合依法、规范、优质、高效的要求。

  要指导律师树立社会效益第一的业务指导思想,坚持对国有企业改革实行优惠服务,对困难、破产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积极提供法律援助。律师应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损害国有资产出资人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的,要严肃查处。

  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发现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国资委、国企改革办和省司法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湖南省司法厅

二○○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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