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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换届选举中,全市共有20名律师当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一年来,他们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利用自身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参加人大、政协组织的各种立法、政策、理论调研活动,向政府联络、沟通、反映社情民意,积极为我市的政治建设、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建言献策,提出议(提)案,成为推动我市依法治市进程的一支重要力量。 一、做好政府参谋,推动依法治市 随着“三个文明”建设的不断深入,为了适应政府转变职能的需要,依法行政已成为政府工作的根本原则之一,为此近年来我市律师做了大量工作。如我市律师起草的《关于在经济国际化进程中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的调查报告》受到了省政府领导的高度评价;在我市的老城环境和“三小车”整治活动中,律师和其他法律工作者专门成立了司法保障组,为政府和管理部门出台的法律法规提供意见;另外还有22名律师参加了市政府劳动部门的“劳动争议仲裁”法律服务工作。省人大代表、南京三法律师事务所孙勇律师为此在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上提出议案《加强律师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工作》建议:“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应聘请与自身工作相关法律专家做政府法律顾问,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决定行政命令、处罚,作出重大决策前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该提案受到省司法厅领导高度重视,专门发文答复孙勇律师,表示要推动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南京市政府今年还决定成立政府法制法律工作咨询委员会,成员由律师和有关法律专家担任,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提高我市依法行政的工作水平,推进我市依法治市进程。 二、关注社会热点,化解拆迁矛盾 随着我市老城改造进度的加快以及市政建设的增多,城市房屋拆迁已成为当前城市建设的一个重点,同时也成为一个难点。开发商以赢利为目的的旧城开发和政府的土地挂牌出让与提高被拆迁户居民的居住水平的政策导向存在明显的差异,各方当事人常常在拆迁安置补偿方式、标准等核心问题上产生激烈争议;再则经营成本的测算和环境评估的标准,权威部门和居民的认识难以统一等等,使得拆迁安置工作引发的矛盾已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重要原因之一。鼓楼区政协委员、南京金大律师事务所陈建国律师在去年鼓楼区政协九届二次全会上提出《关于成立律师拆迁、征地法律服务志愿团的意见和建议》提案建议:区司法局选派政治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律师进行拆迁征地方面的法律法规培训,组成法律服务志愿团,到拆迁现场进行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化解矛盾,维护政府和拆迁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区政协高度重视该提案转给区司法局后,区司法局立即成立了律师拆迁征地法律服务志愿团,为政府拆迁征地提供全程司法保障,受到拆迁户和政府双方的欢迎。陈建国律师去年的另一份《关于对区法院工作的几点意见和建议》提案还被区政协评为优秀提案,受到表彰。 三、服务国企改制,发展城市文明 在我市国企改制的关键时刻,市经委就《南京市国有企业改革“三联动”工作实施意见》专门邀请了我市6名律师为其进行出台前的会审,市政协委员、法德永衡律师所的于昕律师参加了会审,她和参加会审的其他律师,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南京的实际情况,逐字逐句地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均被市经委领导采纳,为此市经委领导表示,今后在他们出台的有关国企改制的文件,都要邀请律师参加会审。除了关心国企改制,于昕律师还特别关心城市文明的建设,在去年市政协的一次会议上,她和同组的其他委员一起建议,在闹市区、公园等公共场所设立阅报栏,市政府各职能局也应设立本行业的阅报栏,供广大市民阅读报纸,提升城市的文明水准和文化气息,加强城市的文明水平。该建议受到市建委的高度重视,并被列入工作计划。 四、优化投资环境,保护投资权益 这些年,南京市委、市政府在改善南京投资环境、吸引外商投资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的成绩也是有目共睹的。但市政协委员南京刘洪律师事务所刘洪律师在办案实践中也发现在某些区县基层部门还往往以“管理者”的身份对外商企业的内部管理和正常经营活动横加干涉,甚至干预外商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侵犯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如2003年一名美籍华人向刘洪律师寻求法律帮助,该美籍华人于1993年、1994年在南京某县共投资100万元美元,开办了两家化工企业,近10年来,该美籍华人未要求一分钱的利润分配,而是将所有的利润均进行了再生产投资,但由于该美籍华人长期在国外,具体负责生产经营的中方总经理视企业为唐僧肉,将外资企业资金划入自己及亲戚开办的企业,任意为关联企业担保,致使外资企业的巨额资产流失。短短数年一个极具发展前景的企业,被折腾至破产边缘。这些年中,该美籍华人曾数次要行使解聘该总经理的权利,却均因有关部门对该总经理的袒护和干扰不能成功。虽然最后通过刘洪律师的努力和相关政府部门的配合,司法机关对中方总经理进行了依法查处,但外资企业所受的损失已无法挽回,该美籍华人也对南京的投资环境存在的问题深深感痛心。为此,刘洪律师向市政协提出建议:要求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外商企业的维权工作。一是要营造一种良好的法制环境;二是要下决心解决外商不敢维权的后顾之忧;三是公、检、法在处理涉及外商企业的相关纠纷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对外商企业的合法权益坚决予以保护;四是相关政府部门在与外商企业发生矛盾时,应本着求大同,存小异的原则,慎重对待妥善解决。切忌相互推诿和久拖不决。刘洪律师的建议受到市政协领导的高度重视,已转有关部门,要求下决心解决这个问题。 五、改善执业环境,维护司法公正 在去年的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上,省人大代表、南京三法律师事务所孙勇律师就“律师执业环境”方面的问题,提出:“法律法规对律师的执业权利已有明确规定,但有的司法机关执行不到位,存在着刑事诉讼中律师会见当事人难;民事、行政诉讼中复印、查阅档案乱收费等问题”,建议省人大内司委通过执法检查、视察、听取汇报等方式加强监督,改善律师执业环境。省人大高度重视,认为该建议对改善律师执业环境,促进司法机关依法办事,具有积极的意义,要求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和省物价局提出会办意见。并于去年6月2日,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以苏人内司函(2003)10号文答复孙勇律师:(1)关于刑事诉讼中律师会见当事人难问题。省法院和省公安厅经过协商,保证律师会见当事人无需批准,会见时不受次数和时间限制,解决律师的“会见难”问题;(2)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复印、查阅档案的收费问题。有关单位在收费时将出具省财政厅印制的行政事业收费票据或税务票据,并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01年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关于调整利用档案收费标准的复函》和《关于印发〈江苏省利用成建档案资料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的标准收费,凡超过收费标准或不出具票据的均属违法行为,律师可向当地物价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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