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离婚律师,郭万华、王秀全律师将会为您服务!

24小时咨询热线:

13661058044(王律师)/13717982585(郭律师)

咨询留言
 
姓   名:
验证码:
 0134
电   话:
标   题:
内   容:
温馨提示:请留言时留下您的联系电话,也可直接拔打电话:13661058044(王律师)/13717982585(郭律师),咨询能更方便快捷地获得回复。
     
联系律师
 
名称:北京离婚律师
联系人:郭万华律师\王秀全律师
手机:13661058044(王律师)/13717982585(郭律师)
联系人:郭万华律师
电话:010-85852727
传真:010-85852727
Email:wangxiuquanlawyer@163.com
商务QQ:广州番禺律师532892463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万达广场9号楼10层 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
网址:www.bjlhlawyer.com
特别推荐
 
  当前位置:返回首页->法律文书->正文
民事调解书(离婚)

发表日期:2022年7月13日     
 

一、民事调解书的概念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在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下,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采取调解方式,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后而写成的文书,称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常用的重要的司法应用文之一,具有法律效力。它既是当事人协商结果的记录,又是人民法院予以批准的证明,也是当事人遵照执行的根据。因此,制作好调解书,对于及时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促进安定团结,宣传社会主义法制,预防和减少纠纷,都有重要意义。民事调解书有一审、二审、再审调解书的不同。

二、民事调解的内容  

民事调解书,有标题、编号、当事人、案由、事实、理由、协议、落款、日期、书记员等部分。格式与民事判决书基本相同,可以参阅。

 民事调解书的写作方法与民事判决书有共同之处,下面介绍一审民事调解书的写作方法,以供参考。

  1、标题和编号。标题由法院名称和文书名称组成。编号由年度、院名简称、文书简称和文书顺序号组成。

  2、诉讼参与人(原告人、被告人)身份等基本情况,写法与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判决书相同,可参照。

  3、案由。一审民事调解书要直接写明案由。如案由:离婚

  4、事实。调解书事实的写法,应视具体案件而定:如先写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所在地,再写明纠纷的原因、过程和现状,以及双方的请求和所持的理由。

  在写法上,一般采取把双方争议的事实和法院认定的事实综合在一起写。它不像判决书那样把事实写得很详细,而是力求高度的概括和凝练,在简明上见功夫。

  5、理由。调解理由,是指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法律,针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作出公正合理的评定,从而讲明道理,分清是非,表明态度。

  案情简单,协议达成也顺利的,可以不写理由,或者调解理由从简,与事实写在一段里。但是,案情比较重大复杂的,当事人要求法院明辨是非的,以及经济纠纷案件,则应当另起一行写明调解的理由。

  6、协议内容。这是指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下达成的解决纠纷的一致意见。有两方面的具体内容:一是案件实体问题的解决意见,二是诉讼费用的负担。

  7、注明文书效力。在诉讼费用负担的左下一行写明: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8、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署名;达成协议的时间,并加画人民法院院章;书记员署名,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字样的印戳。

三、民事调解与民事判决的区别

首先,解决纠纷的方式不同。民事调解书反映的是人民法院依法进行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合法地达成协议的内容;民事判决书反映的则是人民法院依法以判决的形式解决纠纷的内容。其次,体现的意志不同。民事调解书在合法的前提下,主要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意志,是人民法院依法对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的确认;民事判决书则体现了人民法院的意志即国家的意志。再次,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不同。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而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只有在上诉期过后,当事人不上诉的情况下才发生法律效力。可见两者的区别很大。尤其要注意的是法院调解不同于诉讼外调解,它具有诉讼的性质,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因此,民事调解书的制作应与民事判决书的制作一样,引起我们高度的重视

四、北京市朝阳区离婚调解书样本

本判决书系北京离婚律师网根据实际案例制作,但有关当事人、地址、判决书编号、案件事实均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或马赛克,不作为任何司法机关、当事人追究侵权责任的依据。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民初字第****

原告张*,男, 19**5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十里铺北里**号楼***室。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女,19**1010日出生,汉族,中国社会研究院退休职工,住北京市通州区果园林荫大道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

被告王**,女,19**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宣武区临水居X号楼XXXX室。

委托代理人王秀全,北京市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张**(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以下简称被告)王某某于200767日经朋友介绍相识,20088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认为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并且没有夫妻生活,导致双方感情完全破裂。原告的工资存款33800元、原告父母给被告的聘礼22000元、结婚时所收份礼10 000多元均在被告处,原告的工资存折已被其挂失。被告表示无固定工作,要求原告给付生活补助和住房补助,共计26 000元。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十里铺北里X号楼XXX室所有人系原告之母邓某某,原、被告名下均无住房。经询被告否认原告所述,但同意离婚,放弃对财产的主张且双方无债权、债务。原、被告就婚姻、存款及住房达成一致。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准予原告张**与被告王**离婚。

二、被告王**于调解书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张**存款九千元。

三、被告王**放弃财产权利的主张。

四、原告张**与被告王**各自自行解决住房。

案件受理费九十五元,原告负担(已缴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某某

                     二 0 **年七月十五日

                      (院印)

                      书记员 赵某

 

五、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调解书样本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丰民初字第92294

原告:向某某,男, 19XXX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丰台区DBC冷锋小镇X号楼X单元XX室。

委托代理人:郭万华、王秀全,北京市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女,19**XXX日出生,汉族,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住丰台区某某庄XX号院宿舍。

委托代理人:郭**,男,19**16日出生,无业,住宣武区南滨河路**号院*号楼**号。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向某某与被告刘某某2004年经人介绍,2004122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好。200932日,向某某以双方两地分居导致感情不和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刘某某当庭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向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二、其他无异议。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刘某某

                                   二 0**年三月二日

                                                            (院印)

                                                             书   郭某

   

   版权声明

本文版权归北京市离婚律师网所有,未经允许,禁止任何形式的复制、粘贴、转载,违者必究。

 

北京离婚律师网联系方式

网址:http://www.bjlhlawyer.com

北京离婚律师: 王秀全:13661058044 郭万华:13717982585

 


本站声明:
1、本站收集的理论实务文章为研究学习之用,无任何商业目的。因无法联系到著作权人,如著作权人有异议,可来电告知。本站将及时支付稿酬或立即删除或以其它方式表示歉意。
2、如需转载本站原创文章,请注明出处为北京离婚律师。
3、鉴于个案的差异及当事人对案情陈述的内容,律师对有关案件的电话、留言咨询解答仅供参考。尽量请携资料当面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