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调解书的概念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在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下,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采取调解方式,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后而写成的文书,称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常用的重要的司法应用文之一,具有法律效力。它既是当事人协商结果的记录,又是人民法院予以批准的证明,也是当事人遵照执行的根据。因此,制作好调解书,对于及时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促进安定团结,宣传社会主义法制,预防和减少纠纷,都有重要意义。民事调解书有一审、二审、再审调解书的不同。
二、民事调解的内容
民事调解书,有标题、编号、当事人、案由、事实、理由、协议、落款、日期、书记员等部分。格式与民事判决书基本相同,可以参阅。
民事调解书的写作方法与民事判决书有共同之处,下面介绍一审民事调解书的写作方法,以供参考。
1、标题和编号。标题由法院名称和文书名称组成。编号由年度、院名简称、文书简称和文书顺序号组成。
2、诉讼参与人(原告人、被告人)身份等基本情况,写法与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判决书相同,可参照。
3、案由。一审民事调解书要直接写明案由。如“案由:离婚”。
4、事实。调解书事实的写法,应视具体案件而定:如先写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所在地,再写明纠纷的原因、过程和现状,以及双方的请求和所持的理由。
在写法上,一般采取把双方争议的事实和法院认定的事实综合在一起写。它不像判决书那样把事实写得很详细,而是力求高度的概括和凝练,在简明上见功夫。
5、理由。调解理由,是指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法律,针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作出公正合理的评定,从而讲明道理,分清是非,表明态度。
案情简单,协议达成也顺利的,可以不写理由,或者调解理由从简,与事实写在一段里。但是,案情比较重大复杂的,当事人要求法院明辨是非的,以及经济纠纷案件,则应当另起一行写明调解的理由。
6、协议内容。这是指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下达成的解决纠纷的一致意见。有两方面的具体内容:一是案件实体问题的解决意见,二是诉讼费用的负担。
7、注明文书效力。在诉讼费用负担的左下一行写明:“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8、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署名;达成协议的时间,并加画人民法院院章;书记员署名,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字样的印戳。
三、民事调解与民事判决的区别
首先,解决纠纷的方式不同。民事调解书反映的是人民法院依法进行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合法地达成协议的内容;民事判决书反映的则是人民法院依法以判决的形式解决纠纷的内容。其次,体现的意志不同。民事调解书在合法的前提下,主要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意志,是人民法院依法对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的确认;民事判决书则体现了人民法院的意志即国家的意志。再次,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不同。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而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只有在上诉期过后,当事人不上诉的情况下才发生法律效力。可见两者的区别很大。尤其要注意的是法院调解不同于诉讼外调解,它具有诉讼的性质,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因此,民事调解书的制作应与民事判决书的制作一样,引起我们高度的重视
四、北京市朝阳区离婚调解书样本
本判决书系北京离婚律师网根据实际案例制作,但有关当事人、地址、判决书编号、案件事实均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或马赛克,不作为任何司法机关、当事人追究侵权责任的依据。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民初字第****号
原告张*,男, 1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十里铺北里**号楼***室。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女,1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中国社会研究院退休职工,住北京市通州区果园林荫大道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
被告王**,女,19**年2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宣武区临水居X号楼XXXX室。
委托代理人王秀全,北京市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张**(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以下简称被告)王某某于2007年6月7日经朋友介绍相识,2008年8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认为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并且没有夫妻生活,导致双方感情完全破裂。原告的工资存款33800元、原告父母给被告的聘礼22000元、结婚时所收份礼10 000多元均在被告处,原告的工资存折已被其挂失。被告表示无固定工作,要求原告给付生活补助和住房补助,共计26 000元。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十里铺北里X号楼XXX室所有人系原告之母邓某某,原、被告名下均无住房。经询被告否认原告所述,但同意离婚,放弃对财产的主张且双方无债权、债务。原、被告就婚姻、存款及住房达成一致。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准予原告张**与被告王**离婚。
二、被告王**于调解书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张**存款九千元。
三、被告王**放弃财产权利的主张。
四、原告张**与被告王**各自自行解决住房。
案件受理费九十五元,原告负担(已缴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某某
二 0 **年七月十五日
(院印)
书记员 赵某
五、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调解书样本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丰民初字第92294号
原告:向某某,男, 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丰台区DBC冷锋小镇X号楼X单元XX室。
委托代理人:郭万华、王秀全,北京市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女,19**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住丰台区某某庄XX号院宿舍。
委托代理人:郭**,男,19**年1月6日出生,无业,住宣武区南滨河路**号院*号楼**号。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向某某与被告刘某某2004年经人介绍,2004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好。2009年3月2日,向某某以双方两地分居导致感情不和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刘某某当庭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向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二、其他无异议。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某某
二 0**年三月二日
(院印)
书 记 员 郭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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