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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能否反悔

发表日期:2022年7月12日   文章来源:《离婚自助一本通》    作者:王秀全 郭万华
 

离婚协议签订后,对双方当事人而言,并不意味着万事大吉,在双方未拿到离婚证之前,一切都存在变数。有的当事人签订完离婚协议后,感觉到自己行为过于草率,不应盲目离婚。有的当事人认为自己在财产方面吃了大亏,不愿再继续履行已经签订的协议。有的当事人感觉到孩子归对方抚养不符合自己的意愿或者探视权的约定对自己不利,从而想推翻原协议。本文着重从离婚协议的性质、法律效力和现实中常见的反悔现象进行分析,供读者参考。

一、离婚协议的性质及生效

离婚协议涉及到身份关系的解除,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协议,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如果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没有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

二、协议离婚须满足的条件

在谈离婚协议书的效力之前,有必要先论述一下协议离婚需要满足的条件:1、离婚双方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男女双方离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3、离婚协议必须是男女协商一致达成的,且符合法律规定;4、协议离婚须得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查批准。

三、常见的离婚协议反悔

1、在办理协议离婚之前或诉讼立案之前的反悔

在现实生活中,一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一般会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债务承担方面作出适当的让步,但该离婚协议或者财产分割协议的签订是以当事人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调解离婚为前提的,如果双方最终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者到法院离婚时一方翻悔不愿意按照原协议履行,原离婚协议所附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不能成就,对当事人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依据。

律师提醒:如果离婚协议书约定的财产分割方案对己方有利,建议当事人另行签订书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在《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中不能体现出是为了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目的。因《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即便对方事后反悔,不愿再办理离婚手续,但在财产分割上已经有了对己方有利的方案,并且受法律保护,对方的反悔并无太大的实际意义。但在涉及房产和车辆所有权问题上,应办理公证手续,或及时办理产权、车辆所有权过户手续。

参考的相关法律条文为:《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062条、第1063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69条: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1087条和第1089条的规定判决。

2、在协议离婚之后的反悔

1)财产分割协议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起诉变更或撤销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按照上述规定,男女任何一方反悔,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在协议离婚之后一年内提出,原告方须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自己在签署协议时受到了欺诈或胁迫,人民法院审理后,经查明如果没有使协议无效的法定事由的,则驳回当事人的起诉。

2)协议离婚后涉及房屋赠与条款的反悔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而不动产的权利转移,应以到相应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为准。比较常见的现象是: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一方名下的个人房屋或相应份额赠与给另一方,但在离婚后,赠与方却拒绝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并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赠与,现实中有得到法院支持的案例。由此可见,婚姻登记机关并不具备公证职能,已经生效的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房产赠与,在赠与方反悔的情况下仍存在履行不能的风险。

律师提醒:如果在离婚协议中涉及房屋产权或产权份额的赠与,受赠与方应尽量与对方协商,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民法典第658条【赠与的任意撤销及限制】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因此,夫妻在离婚时将离婚协议或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在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文书的,则该赠与条款对夫妻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撤销该赠与条款。下文为范例: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

协议人:张某,男,× 年 × 月 × 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通州区荷香街一号院 × 号楼 × 单元××室,身份证号:×××。

协议人:李某某,女,× 年 × 月 × 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石景山路北侧 × 号楼 × 单元××室,身份证号:×××。

协议人双方于 × 年 × 月 × 日在北京市某区民政局办理登记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以贷款方式购买位于北京市某区×××房产,双方经协商,对上述房产在离婚后的产权归属及还贷责任达成如下协议:

1. 上述房产产权归李某某个人所有,张某不享有产权份额;

2. 上述房屋的剩余贷款由李某某个人偿还,张某不承担还款及连带还款责任;

3. 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由北京市某某公证处保存。

协议人(签字):

×年×月×日

 

 

            公证书

申请人:张某,男,× 年 × 月 × 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通州区荷香街一号院 × 号楼 × 单元××室,身份证号:×××。

申请人:李某某,女,× 年 × 月 × 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石景山路北侧 × 号楼 × 单元××室,身份证号:×××。

申请公证事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

申请人张某、李某某于 × 年 × 月 × 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及张某、李某某的申请,本公证员于 × 年 × 月 × 日在本公证处为申请人张某、李某某《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公证。

经审查,申请人张某、李某某均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内容合法,协议人意思表示真实,对协议内容均无异议。

兹证明前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上协议人张某、李某某签名均属实。

北京市某某公证处(盖章)

公证员:王某某

×年×月×日

3)离婚协议后涉及赠与子女财产条款的反悔

按照我国的《民法典》及相关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离婚时夫妻将财产赠与给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接受赠与并不受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在父母在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时,应视为其同时一并代理未成年子女作出了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该赠与条款在夫妻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并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备案后产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均产生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不得撤销该赠与行为。

律师提醒:离婚会给孩子的身心造成巨大的伤害,这是不争的事实。离异的夫妻出于各方面的考虑,赠与孩子房产或其他物质利益作为孩子的物质保障,但在现实生活中也出现了一方反悔将其部分财产赠与子女的问题。从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将来的成长考虑,行使抚养权的一方应敦促另一方将房产更名在孩子的名下,存款放在孩子的名下,并将相应的赠与协议办理公证手续。

四、律师提醒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需要对离婚协议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财产,难度较大。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对离婚协议提起诉讼一方负责举证。

根据上述规定,在签署离婚协议时,一定要慎重,仔细阅读离婚协议书的各项条款。在涉及财产分割问题上,如果有房产过户、股份转移、股票分割、车辆产权转移等问题,最好是在婚内即进行更名或办理分割手续,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具体的办理期限,不可大意。离婚协议生效以登记离婚为前提,在登记离婚前,夫妻任何一方均享有反悔权。离婚协议属于附条件生效的民事行为,条件成就时,协议生效,而这个条件就是登记离婚。在登记离婚前,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权反悔,而且反悔是不附任何义务的,一旦一方反悔拒绝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也就失去了生效的前提。故当事人应当在必要的时候,请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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