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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发表日期:2008年9月12日     
 

 

一、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典型案例

我与丈夫结婚后,他经常在三里屯泡酒吧,并在那里认识了一些不三不四的女人,与其中一个甚至发展为同居关系,我在与他通话的过程中进行了录音,他承认与第三者同居的事实,现在我们协议离婚不成,我准备起诉离婚,没有经过他同意的录音能作为证据使用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一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另外你所作的录音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如果是以胁迫、诱导、欺诈或者是其他不合法的方式取得的违反对方本意,对对方不利的话,一般不作为定案的依据。在没有上述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只要该录音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情况下,即使录音时未经过对方同意,也完全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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