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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协议书范本

发表日期:2022年7月13日     
 

一、什么是分居制度

分居制度,指在保留夫妻名义的前提下,解除夫妻同居的权利义务和由此派生的其他权利义务,夫妻实行分别居住的制度

二、分居期限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列举了五种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分居与离婚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分居有可能是离婚的前奏,也有可能使夫妻关系得以恢复。

三、分居制度的内容

分居主要处理三方面问题:夫妻人身关系、亲子关系、财产关系,具体内容为:1、在身份关系上,夫妻同居义务结束,但婚姻关系依然存在,仍应履行夫妻间的忠实义务;2、处理对子女的监护、抚养问题,明确分居期间子女由夫或妻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3、在财产方面上,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关系为分别财产制为宜,即分居期间一方创造的财产归其独有,一方形成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对分居前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对其使用权、管理权加以明确,不宜对其所有权进行分割。由于分居期间夫妻关系依然存在,夫妻仍然享有彼此继承的权利,分居期间有经济能力的一方应当给予贫困一方适当的扶养费。

四、分居协议书范本

分居协议书

男方:胡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北京××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街××小区××楼××单元××室。联系电话:××××,××××。

女方:刘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北京××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街××小区××楼××单元××室。联系电话:××××,××××。

男、女双方于×年×月×日在北京市××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胡小某。现因夫妻感情不和,男、女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分居相关事宜(含子女抚养、财产、债权债务等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以期双方共同遵守:

一、分居起始时间及感情破裂的证明

1.1双方一致认可自   日开始分居;

1.2在分居期间,如双方均有离婚意愿,可进一步协商协议离婚事宜。如因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或其他事宜导致双方协议离婚不成的,双方均同意将本《分居协议书》作为感情破裂的证据,且1.1款所约定的时间点可作为双方我国《民法典》第1079条所规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时间起算点。

二、分居的结束

2.1 双方自愿恢复正常的夫妻关系;

2.2 一方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3 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到民政部门办理完离婚登记手续后。

三、分居地点安排
  3.1 男方居住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首开××溪郡×号楼×单元×室;

3.2 女方居住于北京市朝阳区黑庄户乡××家园×号楼×单元×室。

四、财产约定(含婚姻存续期间和分居期间)

4.1 登记在男方名下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裕中东里××楼×单元×××室的房产(房产证号:×京房权证西第××号,下简称“裕中东里房产”),现双方约定裕中东里房产归男方所有,分居期间所欠银行贷款由男方自行偿还,分居期间裕中东里房产的增值、收益等所有财产权益归男方所有,与女方无关;

4.2 车牌号为京N××××的别克牌轿车归女方所有,由女方实际使用;

4.3 分居期间,各方取得的财物及收入归各自所有,不为夫妻共同财产。

五、子女抚养、探望

5.1 分居期间,胡小某由女方直接抚养,随同女方一起生活;

5.2 分居期间,男方每月支付3000元的抚养费,直至双方分居结束之日止。在分居期间如产生大额医疗费用(双方一致确认:金额超过一万元即为大额医疗费用)由双方各承担一半;

5.3 分居期间,男方的探望方式如下:

5.3.1 男方每月有权探望胡小某两天,具体时间为每月第一周的周六早上八点从女方住处接走,周日晚上八点前将胡小某送回女方住处。双方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探望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对方并协商调整时间;

5.3.2 如男方遇因客观原因造成无法探望时,男方父母可按前述安排进行探望。任何一方携胡小某离京,须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包括短信、微信、电子邮件和纸质形式)告知对方。

六、特别约定

6.1 分居期间,男、女双方互不履行夫妻生活义务。

即使双方因抚养子女、双方或一方老人生病住院等必要的接触(含在一方处留宿),均视为双方未发生两性关系;

6.2 分居期间,一方不得干涉另一方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如违背该款规定,给另一方造成物质或精神上损失的,另一方可通过诉讼途径主张权利;

6.3 分居期间双方均应遵守道德规范,在未结束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不得有下列行为:

6.3.1 言行有悖公序良俗;

6.3.2 恶意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

6.3.3 对本协议未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挥霍;

6.3.4 伪造债务,企图侵犯另一方所享有的财产权益;

6.3.4 与他人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包括但不限于:重婚、同居、发生婚外性行为);

6.3.5 宣扬或揭露对方隐私,损害另一方声誉;

6.3.6 其他不当言行。

6.4 分居期间,一方继承或受赠所得的财产为个人财产,与对方无关。该项继承或受赠所得的财产,不以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归一方所有的财产为要件;

6.5 在分居期间,各自的老人由各自赡养,对方无协助义务。

七、分居期间债务的承担

7.1 男、女双方一致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双方均未对外举债;

7.2 分居期间双方所产生的债务,在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其各自单方承担。

八、分居期间债权的享有

在分居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对外出借的款项为其个人所享有的债权,在离婚时另一方不得以夫妻共同债权主张分割。

九、分居期间家事代理权的中止

9.1 在双方分居期间,不再互相享有我国《民法典》第1060条所规定的家事代理权;

9.2 如因一方违反9.1款的约定行使家事代理权导致善意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另一方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有权主张返还或赔偿。

十、协议文本及效力的生效

10.1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各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 本协议自男、女双方签字后生效。

 

男方:                       女方:

×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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