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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的财产,还可以要求在分割吗?

发表日期:2008年6月23日     
 

   一、女士致电咨询:

我在20067月与丈夫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就子女抚养问题及财产分割做了明确的约定。但在今年的6月份,我去房管局查询房产时,发现他父母居住的房子写着他的名字,取得的日期刚好在我们婚姻存续期间,但我们在协议离婚时,他根本就没有提过房子的事情,我问前夫到底怎么回事,他告诉我房子是他父母买的,只是为了取得银行贷款,挂在自己名下的,自己并没有出资。我想咨询律师:我如果发现我前夫有隐匿财产的行为,能起诉吗,是不是过期了?他要是说是他父母借他的名买的,法院会支持吗?

二、北京离婚律师网律师答复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对于离婚后发现对方仍有财产分割的,一方有权提起诉讼请求重新分割这部分财产。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婚姻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在举证能力的分配上讲究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只有在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实因客观因素无法取得的财料,或者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或者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单就您所咨询的问题,你前夫声称房屋是其父母出资购买,只是为了办理贷款手续而用了自己的名义,但其应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如果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该房屋应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因协议离婚时未对该房屋进行分割,你可以在离婚后再次提出要求分割该房屋,如果你现在提起离婚诉讼的话,未超过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一般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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