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吴先生来电咨询:
我妻子起诉与我离婚,现法院已经立案。由于我结婚后在某公司以个人名义持有30%的股份,请问,在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对这些股份应该如何处理?
二、北京离婚律师网律师答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你所说的股份,如果确系夫妻共同财产,可按以下原则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额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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