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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可以中止对方行使探望权?

发表日期:2008年5月30日     
 

     一、哪些情况下可以中止对方行使探望权?

典型案例

我与前夫在去年的三月份通过昌平区法院的判决解除了婚姻关系,孩子的抚养权判归我行使,我前夫享有每月一次的探望权。因为他有酗酒的坏毛病,他把孩子领到家后每次都要打骂孩子,吓的孩子都不敢再去他住的地方,像他这种情况,我能向法院提出中止他的探望权吗?

答:我国婚姻法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主要包括:1、患有严重精神病或尚未治愈的烈性传染性疾病的;2、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子女的; 3、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根据上述规定,你可以你前夫对孩子实施暴力为由,向有管辖权的法院中止他探望孩子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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