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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父母出资为自己的子女购房,能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吗?

发表日期:2008年5月30日     
 

一、婚前父母出资为自己的子女购房,能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吗?

典型案例

我与爱人在20054月份相识,同年10月份开始同居,2007年在东城区办理结婚登记。在我们领取结婚证之前,我公婆说要给我爱人买套房,签购房合同时,买受人写的也是我爱人的名字,购房款是直接通过我公公的银行账号转到开发商账号上去的。结婚后因为公婆与我们居住在一起,家庭矛盾不断,我想咨询:要是离婚的话,该房产能否算作公婆对我们两个人的赠与?

答:婚姻法解释遥(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本案中你公婆并没有明确表示他们出资是对对你们双方的赠与,应认定为是你公婆对你爱人的赠与,该房产应当属于你爱人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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