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的签署是很严肃的法律问题,因其直接涉及夫妻双方因离婚而引起的权利义务,所以应当慎重对待,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反悔,如果尚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该离婚协议的效力尚存疑义。如果经婚姻登记机关备案,且双方已解除婚姻关系,反悔一方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难度较大。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69条之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1076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北京离婚律师网律师根据办案经验,将当事人在起草离婚协议书时须注意的事项介绍如下:
一、《婚姻登记条例》关于离婚协议书内容的规定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注意的事项
(一)明确的离婚表示
当事人选择离婚有比较复杂的原因,现实当中经常发生的有:婆媳不和、夫妻双方性格不合、金钱因素、子女教育理念、性生活因素、家庭暴力、分居导致感情不和等等。但在表述上,宜简单不宜复杂,一般笼统的表述为:“因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性,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相关司法解释,男、女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离婚及财产分割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权的行使、探望权的行使、抚养费的支付应明确具体,具有切实可操作性。详见“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权、抚养费、探望权的约定”。
(三)离婚时常见财产的分割
1.离婚协议中银行存款的约定
笔者办理的案件中,因银行存款引起争议的主要是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不明,往往写的比较模糊,比如:“存款在谁名下归谁所有”,如果家庭财产数额较小,倒无大碍,关键问题在于如果数额较大,而一方又有隐匿的故意时,即使将来诉诸于法庭请求分割也比较困难,笔者建议在进行该条约定时,最好明确存款的具体数额、在谁名下、存在那个银行、币种、如何分配、如何支付、支付期限。并在违约责任条款中约定离婚后一方若发现另一方有隐匿财产的行为少分的数额。
2.离婚协议中对房产的约定
财产分割往往是离婚时双方最容易产生争议的地方,而房产的分割则又是财产分割的焦点。但是,与诉讼离婚不同的是,协议离婚的双方只要能够达成一致,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则可以完全按照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财产分割。
(1)完全所有权房屋的约定
对于已经取得完全所有权、不需要偿还贷款的房产,当事人双方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在协议离婚时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的结果,约定归一方所有,或者约定在离婚后将房屋出售,所得款项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分割。如果将房产约定归非登记的产权人一方所有,尽量在办理离婚手续前办理更名手续。如不能在婚内更名,那么在离婚后应尽快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到房产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以防止出现案例中的产权登记人将房产出售或抵押的不利局面。
(2)尚有银行贷款的房屋所有权的约定
由于购买房屋涉及款项巨大,很多家庭并没有能力一次性支付全部房款,在离婚时需要分割尚有按揭贷款的房屋。在 2021 年 1 月 1 日《民法典》施行前,依据《物权法》第 191 条的规定,房屋的转让须取得抵押权人(银行)的同意。
在《民法典》施行后,依据《民法典》第406 条之规定,房屋的转让可以进行,产权人只需通知抵押权人(银行)即可。
在实践中,如果夫妻双方就房产的分割能够达成一致意见,而贷款的周期较短、每月还款数额不高,银行一般能配合办理贷款合同的变更手续。而对于贷款周期较长、每月还款数额较高,变更后的还贷人月工资收入不足还款金额的二倍,当事人未另行提供担保的情况下,银行一般不会同意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在办理银行贷款变更手续中,银行会严格要求当事人双方到场,在只有一方到场的情况下,银行会拒绝办理变更手续。如果一方有特殊情况无法到场,可以 委托第三人办理变更手续,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手续必须经过公证处公证。
有的当事人为了比较快捷地办理离婚手续,往往会约定在房产所有款项还清后变更到另一方名下,但又担心产权登记人将来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或中途反悔,此时,当事人可通过公证处将离婚房产分割协议予以公证(注:因涉及抵押权人利益,很多公证处要求提供银行同意变更的书面声明,否则不予办理公证),并由产权登记人或者经产权登记人授权的律师或第三方办理房屋过户手 续,授权委托书应经过公证处公证。
(3)公房承租权的约定
公房,是指房屋所有权属于单位的房屋。公房可以分为自管公房和统管公房,自管公房是单位自行建造、自行管理的房屋,而统管公房则是由房屋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的公有房屋。公房承租权的约定主要涉及的是使用权的约定。
协议离婚时,对于公房的使用和承租权的约定也应当遵照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在协议离婚时,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以此作为向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承租权变更登记的有效凭证。如果是单位自管公房,则应当征得单位的同意。
(4)一方违反约定的惩罚措施
在涉及房产过户的情况下,房地产管理部门会要求当事人双方均到现场才能办理,在一方无理由拒绝或故意拖延的情况下,另一方的利益不能得到法律保障。
离婚协议书不像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或民事判决书那样具有强制执行力,具有配合义务的一方往往恶意拒绝办理过户手续,导致权利的享有方不得不另行起诉。为了有效避免上述情况,离婚协议书中必须明确一方拒不履行义务的违约责任,对于逾期不支付房屋出售款项或者不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应约定相应的惩罚措施,以敦促义务方主动履行。
(5)夫妻共有的房产离婚后进行房产过户无须缴纳契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 号,1999 年 6 月 3 日)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
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因此,如果因夫妻离婚而导致房屋所有权人变更,并不需要缴纳契税。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的《契税法》第 6 条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3.离婚协议对股票的约定
在离婚协议当中针对双方或单方所持有的股票,应写明股东代码、账号、在那个证券交易所开户、所持股数、单股价值、如何分割等等。如果在离婚协议中不愿体现,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股票权属约定协议书》。
4、对公司股权的约定
在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中,往往会涉及公司股权的分割,尤其是在公司的效益较好、股权具有较大价值时,股权的分割几乎成了争议的焦点。如果夫妻双方在同一公司拥有等额股权,又涉及离婚后公司如何经营、决策的问题,离婚时股权的分割会变得非常棘手。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方或双方在公司拥有股份时,夫妻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持股,给予另一方股权价值一半的补偿,这样操作相对比较简单,只需双方协议并书面明确价款及支付方式即可。比较复杂的问题在于:如果当事人双方经过约定,将一方拥有的公司股权部分或全部给付另一方的,其转让必须符合《民法典》《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3 条规定,审理离婚案件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过半数股东同意,并且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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