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离婚律师,郭万华、王秀全律师将会为您服务!

24小时咨询热线:

13661058044(王律师)/13717982585(郭律师)

咨询留言
 
姓   名:
验证码:
 4404
电   话:
标   题:
内   容:
温馨提示:请留言时留下您的联系电话,也可直接拔打电话:13661058044(王律师)/13717982585(郭律师),咨询能更方便快捷地获得回复。
     
联系律师
 
名称:北京离婚律师
联系人:郭万华律师\王秀全律师
手机:13661058044(王律师)/13717982585(郭律师)
联系人:郭万华律师
电话:010-85852727
传真:010-85852727
Email:wangxiuquanlawyer@163.com
商务QQ:广州番禺律师532892463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万达广场9号楼10层 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
网址:www.bjlhlawyer.com
特别推荐
 
  当前位置:返回首页->诉讼离婚->正文
一审审限与裁判

发表日期:2022年7月12日   文章来源:《离婚自助一本通》    作者:王秀全、郭万华
 

一、审限

审限,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定最长期限,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调解不成的,应当在审限内及时判决。审限制度的目的是规范法官审判行为,提高诉讼效率,避免案件久拖不决,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一)审限的法律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民诉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限制。

民事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还需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二)审限起算日期的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连续计算。但根据最新颁布实施的《民诉解释》,审限从立案之日起开始计算,依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审限的起算日期应当为立案之日当天。

(三)结案日期的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如需委托宣判、送达的,委托宣判、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送达受托人民法院。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七日内送达。

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结案时间遵守以下规定:

(一)留置送达的,以裁判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日为结案时间;

(二)公告送达的,以公告刊登之日为结案时间;

(三)邮寄送达的,以交邮日期为结案时间;

(四)通过有关单位转交送达的,以送达回证上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结案时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的结案期限从最后一次庭审结束后的次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规定,结案时间除按《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十条执行外,请示案件的结案时间以批复、复函签发日期为准,审查申诉的结案时间以作出决定或裁定的日期为准,执行协调案件以批准协调方案日期为准。

(四)不计入审限的情形

根据《民诉解释》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法院之间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审限之内。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下列期限也不计入民事案件审理期限。

1.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2.民事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3.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4.民事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5.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6.案情重大、疑难,需由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案件,自提交审判委员会之日起至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止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7.需要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的案件,征求意见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8.要求下级人民法院查报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复查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二、裁判

(一)判决

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审结后,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争议所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结论性判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1.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所谓的案由是对案件的性质、内容、类别所作的简要概括。判决书中的案由是由人民法院认定的案由,而非当事人在起诉状中所申述的案由。诉讼请求是一方事人通过人民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具体权利主张,诉讼请求决定着法院的审理范围,决定着法院的判决对象。在制作判决书时,必须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予以准确完整的记录,不能有丝毫的欠缺,当事人提出数项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书上逐项记载,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诉讼请求进行变更的,要以最终的诉讼请求为准。争议的事实和理由是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以及庭审中反映出的争议的事实和焦点及当事人各方所持的事实和理由。制作判决书时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和理应分别归纳,并尽可能准确地反映出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

2.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是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以及当事人之间的质证,人民法院对事实和理由的真实性和可采性作出的判断。判决书中对认定的事实和理由的表述必须清晰、明确、具体。适用的法律依据是法院作出判决的根据和准绳,因此判决书中对于判决所适用的法律必须明确具体,列明具体的条款项。该部分是整个判决书的正文部分,也是判决书最主要的内容。

3.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判决结果是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所作出的最终判断。判决结果必须完整、明确、具体,切忌笼统、模糊、遗漏。诉讼费用的负担一般与判决结果有着密切的关系,对于诉讼费用负担原则本书已经有详细介绍,可以参阅。如果当事人对诉讼费用的分担有异议,不可以单独就此提起上诉。

4.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上诉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因此在判决书中应告知当事人在何期限内向哪一级、哪一个法院提出上诉,以便当事人更积极地行使权利,保护自己的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后,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二)裁定

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或者判决执行过程中就某些重大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一种决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特别提醒

对于一审判决不准予离婚或者驳回离婚诉讼请求的离婚纠纷的案件,如果原告方在一审中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具有法定的感情破裂的理由,建议当事人在一审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后第二次起诉,不要盲目的上诉,以免延长离婚时间。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款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在判决后六个月内出现了新情况、新理由,原告不受该条的限制,可以在六个月内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虽然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对什么样的情况和理由能被认定为“新情况,新理由”,但是笔者实践中总结的判断标准应该是新的事实能否构成对夫妻感情的严重影响,以及能否足以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产生影响。

而对于准备上诉的当事人,要充分理解《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了解在什么情况下二审法院会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在什么情况下会依法改判、撤销或变更一审判决,具备什么样的条件,二审法院会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然后根据自己案件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上诉请求,并详细的列明上诉的事实与理由,附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争取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

版权声明

本文节选自《离婚自助一本通》系北京离婚律师网原创作品,版权归北京离婚律师网所有,未经书面允许,禁止任何形式的复制、粘贴、转载,违者必究(侵权网络页面经公证后直接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或直接向法院起诉)。


本站声明:
1、本站收集的理论实务文章为研究学习之用,无任何商业目的。因无法联系到著作权人,如著作权人有异议,可来电告知。本站将及时支付稿酬或立即删除或以其它方式表示歉意。
2、如需转载本站原创文章,请注明出处为北京离婚律师。
3、鉴于个案的差异及当事人对案情陈述的内容,律师对有关案件的电话、留言咨询解答仅供参考。尽量请携资料当面咨询。